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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答案:三倍挂在“价款或费用”上,不是挂在“损失”上
如果你在整理直播买茶相关的案例资料,看到“三倍赔偿”的说法,需要先分清它乘的是什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候某诉某茶行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时,引文写的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句话里,“三倍”直接修饰的是“价款或者费用”,不是“损失”。
换句话说,条文先讲“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紧接着用“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的三倍”来说明这个增加赔偿怎么算。计算基数落在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上。记录案例时,如果只写“三倍赔偿”,读者容易误以为是对损失额乘三。把基数写成“价款”,这个歧义就消掉了。
判决表述里的“三倍损失”该怎么读:看它后面跟的是哪个词
该案判决部分的表述是“应当增加赔偿候某所购买茶叶价款的三倍损失”。这里出现了“损失”二字,但“三倍”前面紧挨着的是“所购买茶叶价款”。读这类句子时,建议把“三倍”和它前面的名词一起圈出来,而不是只抓“损失”这个词。
本文示例:假设你在笔记里摘这句话,可以写成“三倍(基数:所购茶叶价款)——判决表述为‘价款的三倍损失’”。这样写不是改写判决,而是把基数单独标出,方便日后回查时一眼看出乘的是价款。
记录案例时把“基数”单列一栏,比抄整句更不容易混
如果你要建立一份直播买茶案例的资料目录,建议在每条案例下单独设一栏“三倍基数”,只填条文原句指向的对象。以该案为例,这一栏填“购买商品的价款”,并在备注里注明引文出自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这样做的用处是:当你在不同案例之间对照时,比较的是基数是否一致,而不是被“损失”“赔偿金”等不同措辞带着走。基数栏只填条文用语,不填个案金额,也不自行推算。
案情里的金额只用来对照表述,不用来反推公式
该案案情记载,候某购买案涉茶叶总价为2758元,判决返还货款2758元、支付赔偿金8274元。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可以和“价款的三倍”这一表述对照阅读,帮助理解基数指的是哪一笔钱。
但记录时要注意:这只是该案的具体数额,不能把它当成通用计算模板,也不应据此推算其他情形的赔偿。本文不计算任何个案赔偿数额,只提示读者在摘录时把“三倍”的基数写清楚。
引用时连同发布机关和日期一起留,基数表述才有出处
该案发布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案例速递”栏目,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信息来源标注为中级法院。记录“三倍基数是价款”这一表述时,应把发布机关、栏目和日期一并留下。
原因是:同一法条在不同案例中的引述方式可能略有差异,留下出处,日后核对时能回到原文确认“三倍”前后搭配的是哪个词。本文只讨论该案援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时“三倍”的基数问题,不评价其他纠纷能否适用该条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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