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选购前核对商家与产品信息、开封后的存放条件,说明包装文字与说明中哪些可查、哪些仍需向商家询问,并保留凭证条目。
泰州中院案例援引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时,“三倍”的基数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不是另行计算的损失。记录此类案例时,应把“三倍”的基数单独写明为价款,避免与损失混淆。